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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社保转出手续,九江社保关系转移指南

2024-01-28 16:13:49

九江社保转出手续,九江社保关系转移指南
    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可以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是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人员,即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两个条件分别是: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2010年12月31日以前,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城镇户籍的人员。补缴相关流程可以通过九江养老保险查询和九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来咨询。在申报时,申报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职工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果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则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我市进一步明确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参保的转移接续方式,解决了各类参保人群之间不能互相转换这一困扰多年的难题。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项医保制度之间可以转移接续参保。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中途转为参加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医疗保险后,又返回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须按规定办理相关续保和补缴手续,之前参加城镇居民或新农合医疗保险时个人缴纳的费用可以冲抵核减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补缴的费用。

  同时,我市还统一了城镇居民中途、中断参加医疗保险费用补缴规定。根据规定,中途、中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自当地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起,按照本年度筹资标准全额补缴(含财政补助部分)应保年限的参保费用。已全额补缴的,门诊家庭补偿金按照规定,2007年、2008年按当年筹资标准的15%补记,2009年、2010年、2011年按个人缴费额的50%补记;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的,不补记门诊家庭补偿金。

  此外,大病统筹缴费基数也得到了统一。2012年度城镇职工大病统筹缴费基数将按照2011年当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征收,根据近几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市本级2012年城镇职工大病统筹缴费基数确定为每人每月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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