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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丧葬抚恤金待遇,九江养老保险抚恤费标准

2024-01-28 16:13:49

九江丧葬抚恤金待遇,九江养老保险抚恤费标准
      自2011年7月1日起,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原称“丧葬费”)和抚恤金(原称“一次性抚恤费”)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据了解,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标准为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而抚恤金标准,则按死亡时上一年度所在市(县、区)企业单位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10个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其中,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与原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后,不再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此外,2011年7月1日以后,未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已退还以个人身份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省厅文件精神,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我市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

丧葬费,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发放,本人养老金低于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按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遗属抚恤金,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抚恤金由基金支付,未参保人员由原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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