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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西新农合与城镇医保新政策

2024-01-28 16:14:02

2017年江西新农合与城镇医保新政策
    【范围】
覆盖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全省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登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其他居民(含中小学生)所在街道以社区为单位、所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辖区居民参保并代征代缴个人缴费。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筹资】

低保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全省城乡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以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高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保障】

门诊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

1.门诊医疗待遇。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比例稳定在50%左右(其中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65%左右),继续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保障水平。

住院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

2.住院医疗待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按规定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统筹地区外住院医疗,执行统筹地区内住院医疗待遇标准。

产检费纳入门诊统筹支付

3.生育医疗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

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免费救治制度。建立统一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招投标管理、基金运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办法。

【监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

按照国家医保目录管理有关规定,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建立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监管机制。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人社厅负责制定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服务】

实行全省参保就医服务“一卡通”

实行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服务“一卡通”。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资源,加快建设省、市、县(区)三级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平台,并与省、市、县(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延伸到基层医疗保险服务平台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推进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建设,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通过统一发放使用社会保障卡,实现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查询、费用结算、医疗救助“一人一卡,一卡通用”目标。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整合】

8月底前完成机构人员整合 确保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设区市级统筹制度。各设区市要在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医保的职能、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归口整合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出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针对整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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