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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2024-01-28 16:13:49

安徽阜阳为了提供城镇居民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提高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水平,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保险制度。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安徽阜阳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最新政策。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大学生大病保险仍按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住院和参照住院管理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基本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大病保险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30元,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筹集,参保居民个人不在另行缴费。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阜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阜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分段比例

费用分段省内支付比例省外支付比例
0-2万(含)40%35%
2-5万(含)50%45%
5-10万(含)60%55%
10-15万(含)70%65%
15以上80%75%
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费用中如果包含有省外住院医疗费用的,一律执行省外支付比例

对一个参保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其起付标准值计算一次。

不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人自付部分;

2、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及药材;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同时超出《全国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6、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7、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如PET-CT;

8、美容、保健项目及费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

9、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10、本市规定的其它不列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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