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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宁省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2024-01-28 16:13:49

为了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推动我省医疗保险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消费水平以及实际情况,对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做出调整。

辽宁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调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范围内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凡欠缴医疗保险费的,须一次性补缴欠费后方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缴费满3个月(缴费当月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欠费12个月以内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次日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12个月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欠费满3个月(补缴当月为1个月)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医疗保险待遇期间包括补缴欠费后的3个月待遇等待期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年度内预缴次年的医疗保险费,从次年的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年度一季度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且连续缴费无历史欠费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间转移时待遇

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不欠费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之间转移时,不设待遇等待期。

五、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未随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而自行单独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满3个月(缴费当月为1个月)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职工生育津贴发放调整

无法核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生育前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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