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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标准,苏州生育津贴2019最新政策

2024-01-16 10:01:01

2019-2020年苏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标准,苏州生育津贴2019最新政策;
苏州生育保险情况如下: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⑴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女职工分娩时并发疾病,下同),发生超过定额标准且符合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女职工因病理原因流产,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⑵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为:

①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的生育津贴。

②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

③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按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确定。

⑶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3个月及以上生育津贴补偿条件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和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参保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且按规定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0个月以上;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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