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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年互联网金融监管何时出台?互联网保险监管原则已定

2024-01-21 14:48:51

近期,在“2014·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现场,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表示,依托网络销售平台的互联网保险正日益发展,进入了新一轮全面发展期。但是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成为新的问题。不止是互联网,实际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都正在考验着我国管理层的办事能力。银监会正在制定的P2P监管政策何时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原则是什么?这些都是峰会现场记者最为关心的问题。

P2P监管政策、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何时出台?

据了解,目前银监会已经在制作P2P监管原则。关于P2P的监管思路,银监会官员曾透露,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不能自己为投资者担保、不承诺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阎庆民在会上着重强调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类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

除了P2P监管原则,保监会也在抓紧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证监则负责股权众筹规则的指定。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规则,证监会自今年春节后就开始密集调研,多次与股权众筹平台座谈。目前的信息是:实物奖励类众筹和股权众筹宜分开经营,股东数量限定在200人内。资金需要找有托管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

此次这三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规则的制定,分别由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分工。在分工的基础上,还需要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强化功能和行为监管,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部门要形成合力,促进资源共享,提高监管的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关于P2P的监管思路,曾有银监会官员透露: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不能自己为投资者担保、不承诺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阎庆民在会上着重强调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类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

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原则性意见:

陈文辉表示,保监会很早就开始关注互联网保险的监管,2011年曾制定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去年还结合众安保险公司设立的运营忒点指制定了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开业的标准。目前,保监会也正在抓紧起草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虽然文件还未正式出台,但是文件中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原则性意见却已经确定。

第一,对于互联网保险一定抱有鼓励和包容的态度,目前互联网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发展出成熟的业态,因此更需要宽容的成长环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真正的起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要坚持底线思维。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新形态,互联网保险的传统风险存在,新的风险也在不断显现,因此要建立风险防范的底线思维。

第三,要坚持一致性的监管原则,无论线上线下都要适用同样的监管法规,防止监管套利,在需要体现网络特点的时候,延伸现有监管的范围。

第四,要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细化互联网保险公司披露责任,明确披露要求,提高产品透明度,满足消费者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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