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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海社保新政策,上海社保补缴新政策2020

2024-01-02 16:53:04  五学知识网

2020年上海社保新政策,上海社保补缴新政策2020
  近日,本市修订完善了《试行办法》,形成了《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带来多项利好,四类病自费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提至55%。

  一、无需另行缴费
  据了解,按照新的办法,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适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也意味着,参保人员按年度参加居民医保后,无需另行缴费,就可以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表示,居民大病保险执行“社区定向转诊”制度。患四类大病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手续后,再到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报销比例提升至55%
  新修订的《办法》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障水平,对因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等四类疾病,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比例从原来的50%提高到55%,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不仅如此,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一并纳入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三、医保基金予以筹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进行筹集,筹资标准定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总额的2%左右,采取分期划拨方式。
  据了解,每年的实际筹资金额,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大病保险补偿标准及大病保险资金运行等情况测算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四、报销流程依然照旧
  考虑到《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参保居民已经逐步适应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流程,为避免政策衔接给参保居民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造成不便,新修订的《办法》未对原经办流程进行调整,参保居民仍可按原流程申请报销。
  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工作的开展,上海市有关部门积极颁布各项新政策,其中就包含缴费政策。上海社保缴费新政策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降低部分职工的社保费率水平,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从而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上海市发布消息称,从2016年1月1日起,在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和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本市部分职工社会保险的费率水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预计今年减轻企业负担约135亿元。其中,养老保险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21%降到20%。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11%调整为10%。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5%调整为1%。另外,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自4月1日起调整,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2016年5月起就已经按照新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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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上海社保主要分三类,一是外来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综合保险;二是郊区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缴纳的小城镇保险;三是城镇社会保险。本次系列调整,三类人群均有牵涉,其中缴纳综合保险的人群可能感受的影响最大,不过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大幅提高。

外来从业人员:从综合保险向城保转变

按照上海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据悉,目前上海参加综合保险的人数有约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适用人群:非城镇户籍和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有所区别

凡与上海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过渡期: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5年过渡

考虑到此次上海社保新政策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了两个过渡:一个是险种过渡,现在先实行三险,时机成熟再实行其他的;第二个是缴费基数过渡,用5年的时间逐步跟城保的标准一致。

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没有设定过渡期。

2012年开始,上随着上海社保新政策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具体展现出了八大亮点,诸如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等体现了社保的时代性。

亮点1: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的账户余额可继承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本市原来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可继承的部分指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而非个人账户全部余额。

根据本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亮点2:医疗保险对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不予支付范围将进行调整,相关文件正在制定中。调整医保不予支付范围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且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将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好的医疗保障。

亮点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同等医保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本市原规定,则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报销70%的医药费。

调上海社保新政策规定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但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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