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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

2024-01-01 16:37:11

巴彦淖尔2020年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
根据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19]6号)《2019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议定事项,现将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部分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调整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归集方面

1、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按照5%至12%自行选择;缴交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

2、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对缴存有困难的单位申请缓缴事宜。

二、提取方面

1、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业务。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间为1年。

3、职工购建房(包括二手房)提取时限由多层3年、高层4年、二手房2年,调整为:依据增值税票开具日期一年内可办理提取业务。

4、职工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购房发票时间在1年以内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超过1年的按照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提取。

5、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以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形成骗提事实的,三年内不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对已经形成骗提事实的,责令其在一个月内交回,并取消五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逾期仍未交回的,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回骗提资金,同时将其骗提行为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并在中心网站予以通报。

三、贷款方面

1、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不得以补缴、趸缴等形式代替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或者购房资金已经全额支付的借款人家庭发放贷款。

2、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公寓式住宅”、公积金中心可以为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发放贷款;不得对第二次及以上的借款人家庭发放贷款。

3、具有巴彦淖尔市行政区域户籍或具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持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4、调整住房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期房自购房网签合同签订之日及首付款交付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高层和二手房(变更后)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效期限均为1年。

5、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项目建设进度达到多层封顶、高层主体层高达到70%(含)及以上,予以准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6、将过去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调整为: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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