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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源生育津贴新政策:怎么算、怎么领、领取条件

2024-01-15 14:38:44

小编从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2018年7月23日发布的【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河源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了解到河源医疗保险结算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问题

2015年11月15日,《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正式实施,《办法》在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市政府第12号令出台后,社保经办部门根据政策条款,第一时间开发、完善了生育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在推进直接结算过程中,由于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同时在更新、更换院内信息系统,影响了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的工作进度。下一步,社保经办部门将加大督促力度,推动医疗机构信息系数尽快与社保信息系数实现对接,减轻参保人垫资压力。

二、关于提高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额度问题

职工生育保险各项医疗费用的报销额度,主要依据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确定。随着2016年1月1日起“全面二孩”政策放开,生育潜力逐渐释放,享受待遇人数成倍增加,至2018年3月,累计结余923万元,可支付月数为0.9个月,已远远低于上级要求的6-9个月的合理水平。因此,医疗费用报销额度需视基金结余情况再作调整。

三、关于恢复原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问题

2014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2008年4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级要求,2015年10月,依据上述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我市出台了《河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因此,如要恢复原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需要依据上级文件要求,才能恢复原实施办法。

四、关于公职人员生育津贴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均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一条款说明:一是公职人员享有生育津贴待遇;二是职工不能同时享受财政工资及生育津贴待遇;三是已拨付的生育津贴,仍需要退回生育基金。

领取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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