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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居民大病保险高额医疗费二次报销

2024-01-05 10:57:30

广州居民大病保险高额医疗费二次报销
    保障和改善民生历来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面,早在2009年,广东就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2015年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政策、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五个统一”,为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总结前期“湛江模式”的经验基础上,广东已于今年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与基本医保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含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种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825万人、2525万人、10057万人、2887万人、3098万人和3246万人,分别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127%、110%、108.1%、144.4%、103.3%和157.6%;超额完成规划任务的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等参保人数均居全国第一。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断提高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十二五”时期以来,广东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和人群全覆盖为重点,努力健全和完善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方面,通过出台一次性缴费办法,将早期下乡知青、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参保企业人员等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从制度上保障了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权益。另一方面,在全省范围开展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主题的执法检查,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全员参保足额缴费,大力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上述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204万人。

在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的同时,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也在不断提高。2009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2015年,广东加快统一全省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政策、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五个统一”,各市按单位缴费9%上缴省级调剂金,由省统筹用于补助支持粤东西北等地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发挥养老保险基金互济功能。

与此同时,广东先后于2009年、2011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2012年则实现全省两项制度的全覆盖。2013年,省政府下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整合两项制度,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并基本实现人群全覆盖。2014年7月,修订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

医保方面,广东率先于2012年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目前全面实现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全省21个市均实现了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进一步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市内自由选点就医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也稳步推进。按照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待遇项目和标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市级统收统支)、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全省21个地级市已实施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为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2005年以来,广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连续11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平均养老金偏低的粤东西北地区实行托底政策,并出台政策解决了养老金倒挂问题。2015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全省月人均养老金提高至2400元。

2013年底,省政府将提高广东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列为底线民生工作重要内容,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逐年提升。2013年1月从55元提高至65元,2014年7月提高至95元,2015年7月提高至100元,标准比2010年增加45元,增长81%,比国家统一规定高出30元。

医保方面,全省建立起住院、门诊和大病三条保障线,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住院支付比例达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达51万元和44万元,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同时,率先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保障从重大疾病、慢性病向多发病、常见病延伸,保障门诊大小病。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但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再享受不低于50%的报销,保障大病医疗需求。

工伤保险建立健全了“年度调整+特别调整+托底调整”相结合的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伤残津贴每年平均提高10%,2014年每人定额加发150元,2015年设立2010元托底线,均衡了地区和人群之间的待遇水平,目前月人均伤残津贴达2738元。

 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的保障体系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据了解,广东早在2010年就已开始将“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覆盖率”纳入了“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度。

2012年,广东出台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维权难的情况,2015年7月份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行按项目为单位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概算需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开工前需办理项目参保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费覆盖项目使用全部施工人员的创新办法,破解了建筑业工伤保险难题。

不仅如此,“十二五”以来,广东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将在粤就读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子女纳入居民医保,给予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财政补助。同时由政府出资直接将105.5万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全额资助五保户、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

2011年起,广东将2.5万名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免费纳入基金保障范围,建立了老工伤待遇长期保障机制。

保障和改善民生历来是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方面,早在2009年,广东就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2015年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政策、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五个统一”,为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奠定了良好基础。

在总结前期“湛江模式”的经验基础上,广东已于今年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与基本医保一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含离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种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825万人、2525万人、10057万人、2887万人、3098万人和3246万人,分别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的127%、110%、108.1%、144.4%、103.3%和157.6%;超额完成规划任务的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等参保人数均居全国第一。

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断提高

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十二五”时期以来,广东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和人群全覆盖为重点,努力健全和完善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方面,通过出台一次性缴费办法,将早期下乡知青、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未参保企业人员等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从制度上保障了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权益。另一方面,在全省范围开展以贯彻《社会保险法》为主题的执法检查,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全员参保足额缴费,大力推动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上述负责人介绍,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4204万人。

在实现制度和人群全覆盖的同时,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也在不断提高。2009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2015年,广东加快统一全省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比例和基数、待遇政策、基金预算、业务规程等“五个统一”,各市按单位缴费9%上缴省级调剂金,由省统筹用于补助支持粤东西北等地区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发挥养老保险基金互济功能。

与此同时,广东先后于2009年、2011年开展新农保、城居保,2012年则实现全省两项制度的全覆盖。2013年,省政府下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整合两项制度,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并基本实现人群全覆盖。2014年7月,修订发布《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

医保方面,广东率先于2012年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目前全面实现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公共服务均等化。全省21个市均实现了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筹资和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服务,进一步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实现市内自由选点就医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也稳步推进。按照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待遇项目和标准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市级统收统支)、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要求,全省21个地级市已实施了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为省级统筹奠定基础。

 待遇水平稳步提升

2005年以来,广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连续11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对平均养老金偏低的粤东西北地区实行托底政策,并出台政策解决了养老金倒挂问题。2015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全省月人均养老金提高至2400元。

2013年底,省政府将提高广东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列为底线民生工作重要内容,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逐年提升。2013年1月从55元提高至65元,2014年7月提高至95元,2015年7月提高至100元,标准比2010年增加45元,增长81%,比国家统一规定高出30元。

医保方面,全省建立起住院、门诊和大病三条保障线,减轻群众看病负担。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规定住院支付比例达87%和76%,最高支付限额达51万元和44万元,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同时,率先建立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门诊保障从重大疾病、慢性病向多发病、常见病延伸,保障门诊大小病。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不再另行缴费,但其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以上的部分,可再享受不低于50%的报销,保障大病医疗需求。

工伤保险建立健全了“年度调整+特别调整+托底调整”相结合的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伤残津贴每年平均提高10%,2014年每人定额加发150元,2015年设立2010元托底线,均衡了地区和人群之间的待遇水平,目前月人均伤残津贴达2738元。

建立更公平更可持续的保障体系

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据了解,广东早在2010年就已开始将“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覆盖率”纳入了“建设幸福广东”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大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力度。

2012年,广东出台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维权难的情况,2015年7月份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行按项目为单位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概算需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开工前需办理项目参保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费覆盖项目使用全部施工人员的创新办法,破解了建筑业工伤保险难题。

不仅如此,“十二五”以来,广东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将在粤就读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子女纳入居民医保,给予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财政补助。同时由政府出资直接将105.5万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全额资助五保户、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

2011年起,广东将2.5万名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待遇免费纳入基金保障范围,建立了老工伤待遇长期保障机制。

同时,修订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保障期间从分娩期延伸到产前和产后,新增产前检查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待遇,规范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全面推行生育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此外,还增加对失业人员、农民工配偶等群体的保障。

数说“十二五”成效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204万人

截至2015年9月,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524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898万人

分别比2010年底增加1579万人和718万人,分别增长167.09%和398.89%,基本达到应保尽保

至2015年10月底,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0057万人(其中职工医保3669万人,城乡居民医保6388万人),参保人数位居全国第一,参保率达98%

2015年9月全省城乡居保基金累积366.98亿元,与2010年同比增加287.98亿元,增长364.53%

2011年至2014年共向150.23万名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时间段的失业保险待遇,共支付失业保险待遇69.04亿元,用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30.63亿元

截至2015年10月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098万人,提前完成了“十二五”规划目标,比2010年底增加了430万人,占全国比例超过1/7,稳居全国第一位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3223万人,参保人数位居全国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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