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2年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怎么样?三款理财保险对比
2024-01-28 14:15:20
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是一款分红型保险,相对于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来说,分红型保险收益更加稳健,因此深受市场喜爱。那么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好不好呢?保险网将通过三款理财保险的对比为您揭晓。
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产品对比
产品名称 | 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 翡翠人生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 金盛金生赢家投资连结保险 |
公司名称 | 阳光人寿 | 交银康联 | 金盛保险 |
险种 | 投资保险;分红保险 | 投资保险;分红保险|养老保险 | 投资保险;投资连结保险 |
保障期限 | 至80周岁 | 终身 | 至100周岁 |
承保年龄 | 30天—57周岁 | 60天—70周岁 | 18—70周岁 |
缴费方式 | 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 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 | 年交,半年交,月交 |
产品特色 | 费率相对低廉,意外保障额度高。 | 终身年金,养老无忧; 年金保证期设置,利益更有保障; 累积现金价值高,储蓄性更强 含有分红选项,分享公司投资收益。 | 提供增额身故保障; 初始费用较低,管理透明,收费简单; 投资账户管理费较少,资金调配自由; 附加服务较多; 投资业绩稳定。 |
保障内容 | 1.生存保险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每年给付保额的10%;生存至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分别返还已交保险费20%作为祝寿金; 2.身故保险金: 因意外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未满18周岁,返还已交保费;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给付年交保费×交费期间×10,但不超过已交保费与100万元之和;已满60周岁,返还已交保费扣除已给付祝寿金后的余额因疾病,或因意外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返还已交保费扣除已给付祝寿金后的余额,合同终止; 3.红利: 可以选择累积生息、抵交保险费、增额交清3种方式分享红利。 | 一、年金: 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及以后各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倘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年金”。倘若被保险人在“保证年金领取期”内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继续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年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保证年金领取期”届满前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领取了该期“年金”后,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倘若被保险人在“年金给付开始日”前身故,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身故的书面通知后,经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责任范围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一切责任即告终止。 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高者: 1、累积已交保险费(无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倘若本合同有任何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和累积利息,本公司将由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此等欠款。 |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以下保险金额表所列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的110%予受益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2.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条款所释义的残疾项目之一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依“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的110%予被保险人,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有两项或以上残疾项目时,我们只给付一项“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
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投保案例
张先生,20岁,在保险网专家见一下,购买了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每年投入保费5000元,20年缴费。张先生可获得以下收益。
1.生存金:每年固定领取一次现金1155元。
2.祝寿金:20000元满60周岁起,每满5个保单年度领取一次*各项生存金如果到期不领取,可以放在公司享受利益收益,并复利计息。
3.意外身故保险金:18周岁-60周岁因意外身故赔付100万。
4.疾病身故保险金:因疾病身故,按照累计已交的保险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
5.分红利益:终身享受分红利益,分享公司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