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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将没有户籍限制

2026-01-12 12:41:04  五学知识网

对于公租房将没有户籍限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从7月15日开始生效。上述办法规定,

1、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应退回;

2、违法违规转租公租房者,不但会被强制收回房屋,更需缴纳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高于3万元的罚款。

对此,不少网民认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就是突破户籍限制,规定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管理办法的执行,须以信息透明性为前提,公租房房源、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也应纳入政务公开范围,通过现有法制体系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只有把公租房配置流程放到“阳光”下暴晒,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才能让公租房惠及更多城市无房户、外来打工者。

以下是现行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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