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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退役军人优待证新消息 退役军人及军属都有优待证

2026-01-05 11:44:56

  2021年退役军人优待证新消息 退役军人及军属都有优待证,保障办法出台,涉及乘车、景区、医疗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切实把军人的事当家事,让退役军人受优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应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强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三条 成立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县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县人武部有关领导担任,统筹领导全县退役军人工作,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推进解决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完善与县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优待措施,建立有效工作机制,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县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坚持联合党组织推动、长效机制推动,持续做好军人“全生命周期”关爱、“就业创业全覆盖”、退役军人素质提升、“南召经验”发展完善等工作,不断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水平。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服务体系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30人以上的村和退役军人50人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专职负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优抚优待、政策咨询、就业创业、优待证办理、住房保障等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单位退役军人服务站的编制、人员应当予以保障,并根据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站应当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状况,引导退役军人退役不褪色、建功新时代。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乡镇协管员、村联络员队伍,落实必要待遇,加强考核管理,做好与退役军人的沟通、协调和联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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