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苏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江苏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
2021年江苏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及补贴最新政策
一、主要内容
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之后,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产、生活上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做出的又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也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注销。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注销工作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
1、资格确认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程序是:
本人申请;
村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乡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报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资格注销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扶助对象死亡的;
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户口迁出本省或到国外定居的;
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扶助对象资格注销程序:村级统计报乡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