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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呼和浩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

来源:shebao社保网  日期:2020-05-25 16: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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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已参保人员且符合第1条,并与单位(不含现工作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

  

  补缴资料

  1、身份证及户口簿;

  2、个人人事档案原件或工作证、工会证、工资条、津贴表等工资支付凭证等;

  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有效参保证明(在我市参加企业养老参保无需提供)。

  2016-2017年呼和浩特市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计算方法:

  补缴手续

  1、呼和浩特内户籍非内蒙古户籍,申请人在原来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如在不同单位工作过到工作时间最常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手续。

  2、东莞户籍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特别说明

  1、缴费基数为不低于申请一次性缴费时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2、缴费比例为20%,其中缴费基数的12%计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3、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收取利息、滞纳金。

  4、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清全部费用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到一次性缴费受理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补缴地点

  计算方法:

  常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

  相关资讯:

  8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和待遇计发等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通知》,首府2016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23元。同时,根据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年报反馈数据的报告》,首府2016年度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呼和浩特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4.8元。

  据了解,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发放的工资总额或薪金总额计算,可参照本人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包括各项补贴、奖金等)的月平均工资(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12)来确定。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6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60%核定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低于4474.8元的80%的参保职工,按4474.8元的80%核定缴费基数。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60%,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80%,但低于4474.8元的300%的,据实核定缴费基数。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高于4474.8元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据实核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823元的50%、60%、100%、200%和300%确定5个档次。灵活就业人员、续保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按照统筹地区规定,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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