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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6-01-15 09:41:49

自2021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起草背景

  根据及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市长护险制度顺利实施,规范我市长护险实施工作,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税务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7部门根据职能制定围绕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是推进我市落实自治区强首府战略部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体现,对解决我市长期失能人员基本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难题,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高失能人员生活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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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要内容

  

关于欠费补缴。

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长护险参保缴费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费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应在补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时,补扣应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扣缴的长护险保费。

  

关于中断缴费。

规定,我市长护险制度启动实施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中断长护险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长护险待遇;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因停保再续保,在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的同时补缴长护险保费,其享受长护险待遇的规定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关于参保关系转出。

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已转出、参保年度内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终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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