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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特殊工种退休年龄限制,特殊工种退休养老金

来源:shebao社保网  日期:2019-12-26 1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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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接下来让番茄小编来为您介绍关于2017年浙江特殊工种退休年龄限制,特殊工种退休养老金等热门消息。由于2017相关政策还未出台,所以沿用往年的说明。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准。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特殊

  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33号

  莲都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请示》(莲人劳〔2006〕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劳社老〔2002〕61号),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统一规范了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程序。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对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名称、从事时间、公示结果,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作出初审意见后,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在办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经初审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应退回原上报材料,并向单位作出政策解释。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抄送:丽水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

  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2]6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1993]120号)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遏制企业违规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地方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把关不严,审批条件掌握不一,个别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向所属单位批复特殊工种目录,引起类似工种在各行业、部门之间攀比。特别是企业改制和养老保险扩面以后,在特殊工种执行范围、管理审批等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职工退休审批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对象为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及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事业单位,因转制、兼并、合资(合作)或改变隶属关系的,职工从事的原工种岗位、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按照国家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执行;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离开原单位,并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按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2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范围、对象。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所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

  在国家新的特殊工种目录尚未公布之前,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除原劳动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我省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有关特殊工种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不得跨行业工种比照执行提前退休。对原确定的特殊工种目录,随着科技进步、生产设备工艺以及劳动条件和环境发生变化(如手工大锤、手工水泥搅拌等已被机械所替代等),已不具备特殊工种条件的,应不再作为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执行。

  三、加强对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管理,建立退休前公示制度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单位应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变换工种(工作)岗位等情况,作出完整记录,并每年向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所辖管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年度审核、登记,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当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在报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企业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名称、起止时间及累计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在企业内部公示5—7天,无异议的,由企业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工会组织签署公示意见,经企业领导签字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因各种原因调离企业的,在调离前,企业应为其办理公示手续,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统一规范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根据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统一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备案材料及本人档案记载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提出初审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县(市、区)报送材料后,应在5—7天工作日内作出审批。

  在杭的省部属企业及原行业统筹单位,按原劳动厅浙劳险[1999]12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其特殊工种向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审批程序不变。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核、审批关,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依据。对违反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工,应立即停发并追回已发基本养老。对特殊工种多的企业或曾发生弄虚作假的单位,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重点监控。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企业及主管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报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反馈表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五日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9]267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及所属县(市、区)、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省级有关单位: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颁布后,省劳动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和《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本征缴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浙劳办[1999]103号),总的看,各地贯彻落实情况是好的。为了进一步做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努力完成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现就扩面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问题

  (一)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即在建制镇工商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推进:建制镇及以上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制镇以下企业可根据其生产规模和职工人数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在建制镇及以上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建制镇以下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在实行行业统筹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企业等)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一个月以上的临时用工,以及离退休人员,按照省政府浙政发[1999]217号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单位中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今后新招用的职工,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已参加养老保险市县统筹的临时用工,其养老保险关系暂维持现状。

  (三)企业职工被判缓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暂停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恢复政治权利或者被判缓刑示剥夺政治权利的,可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

  (一)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仍按多个基数、多个比例筹集的市县,一般应从2000年1月起改按一个基数、一个比例执行。

  (二)从《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时间,统一由省里确定,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三)国有企业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照省劳动厅浙劳办[1999]103号文件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每年按5%—10%的比例递增;缴费比例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企业缴费比例按照当地现行标准执行,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每年按相对应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帐。原下岗职工今后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将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并与原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但缴费年限不能重复计算。

  三、关于前补后延问题

  (一)省劳动厅浙劳办[1999]103号文件第二条第八款规定的“前补后延”政策,仅适用于在1999年底前首次参保的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各地不得自行扩大适用范围对象和“前补后延”年限。

  (二)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工资基数的11%,合并记入1999年个人帐户,不再往前补记;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三)按照“前补后延”政策缴费的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间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条件和待遇仍按“中人”规定执行;在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补缴年限不予重复计算(因其补缴年限的待遇已在个人帐户养老金中体现)。首次参保时间在1998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条件和待遇按“新人”规定执行。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一)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因企业破产、转制或劳动合同到期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在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到达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如没有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

  (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离退休待遇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职工退休、退职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按企业规定执行。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其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由企业直接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保后到达正常退休年龄时,退休手续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审批办理。

  五、其它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原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不再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原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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