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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2024-01-23 12:58:57

天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天津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畅通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通道,确保参保人员在各地缴费权益计算的连续性,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市人社局近日出台《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已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外,流动到本市的5类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

  谁可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

  《办法》明确,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人员;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人员;缴费延长地为本市的人员;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人员,这5类人员可以申请将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天津市。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以下5类人员待遇领取地可以为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在本市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也不在本市,且最后一个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参保地为本市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本市户籍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实施后没有再转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需延长缴费时,以下3类人员缴费延长地可以为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的本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在本市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均累计不满10年的本市户籍人员。

  人事档案不在天津如何办理退休

  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但人事档案不在本市的参保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将人事档案转入本市后办理退休手续:本市用人单位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无单位的本市户籍人员,由户籍所在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户籍所在区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不具备接收人事档案条件的,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或户籍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无单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由中国北方人才市场、天津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或其在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接收人事档案后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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