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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

2024-01-12 18:23:42

无锡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锡政发〔2008〕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规范如下:

一、审(复)核对象

(一)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前2个月,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下同)未审核的人员,及2014年3月31日前未按《关于行政权力运行内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锡劳社〔2009〕34号)要求更正缴费年限的人员(不受理未到龄人员的审(复)核申请)。

(二)申请缴费年限复核的退休(职)人员。

二、审(复)核内容

(一)按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二)企业职工2001年12月前(原区统筹企业职工2003年6月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

(三)按规定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四)复核已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

三、办理单位及办理人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缴费年限审(复)核工作由单位及相关办理人办理,不受理个人、办理人本人的审(复)核申请。

(一)下列人员由企业从事人力资源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1、企业职工;

2、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职)人员。

(二)下列人员由所在地街道、镇(开发区)人社所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1、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最后一个参保单位所在地);

3、市区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

4、外地户籍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暂住地);

5、已移交社区管理退休(职)人员(户籍所在地)。

(三)以个人身份参保且委托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代理社保事务的,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办理。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一)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时间;

(二)受理地点:无锡市人力资源市场养老保险处办事窗口。

五、有关要求

办理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个人档案必须完整。个人档案必须完整,并应具备相应的原始材料,主要包括履历材料;招用、调动材料;工资材料;离开企业原因等原始材料。原市区企业农村劳动合同制职工需提供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的凭证。参加原郊区养老统筹人员需提供参加区统筹缴费凭证。

办理特殊工种年限审核须提供能证明职工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和具体时间的原始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来源、经办人和复印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的复核。申请办理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复核,本人应填写《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更正申请审核表》,由办理单位填写意见后提交复核。

(三)跨统筹区转移人员的审核。跨统筹区转移人员需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再申请缴费年限审核。

(四)外地户籍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外地户籍参保人员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时,需先按规定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认表》,经市社保中心养老保险部确认养老待遇领取地为我市市区养老统筹区后,再申请审核。

以上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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