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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7社保缴费标准,2017年深圳机关单位社保缴费档次及比例

2024-01-28 09:28:51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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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缴交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每月20日前申报参保的,按当月参保处理;每月20日后申报参保的按次月参保处理。

  2.参保单位、参保人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3.为本市户籍的婴幼儿办理参保手续的,从申请当月开始缴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入户之日起30天以内凭婴幼儿出生证明和母亲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的,可从其出生之月起缴费,并自出生之日起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报销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深圳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深圳各区社保定点医疗机构

  深圳各区社保定点零售药店

  2.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付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行标准:4918元/月)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

  注意:享受前款规定待遇的参保人不享受以下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深圳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但以下项目费用除外:

  ①口腔科治疗费用;

  ②康复理疗费用;

  ③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费用;

  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行标准:4918元/月)5%的,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①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用;http://www.z8000w.com

  ②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③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④国家、广东省及本市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

  社保基数怎么算

  深圳市社保缴费基数于7月1日起随工资调整

  从市社保局获悉,随着广东省、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调整,我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线”、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上线”、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线”提高至18162元;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基数“下线”调整为3632元;职工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提高为36324元。

  养老险缴费基数“下线”2030元

  市社保局日前发出“关于调整2015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通知”:根据本省、市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86元,深圳市为6054元。据此,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分别按4986元/月、6054元/月的标准计算。

  调整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线”提高了。按规定,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照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元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上线”为18162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线”是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

  医疗险一档“下线”3632元

  医疗保险方面,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缴费基数的“上线”和“下线”均提高了。按照规定,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按照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元计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缴费基数的“上线”为18162元,“下线”为3632元。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分别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0.5%按月缴费,缴费基数全部调整为6054元,二档的月缴费为42.4元,三档的月缴费为30.3元。

  生育保险方面,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这是缴费基数的“上线”,按照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元计算,为18162元;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缴费基数的“下线”,为2030元。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36324元

  失业保险的缴费没有变化,按照规定,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职工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工伤待遇偿付方面,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后为36324元。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深圳市社保缴费基数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6753元/月的标准计算,相比2015年度的缴费基数6054元/月上调了699元/月。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档、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也随之调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深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8%;广东省要求各地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应在13%至15%之间,目前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已经是按广东省要求的下限标准在执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则由3%下调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个人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

2016年~2017年深圳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险种 缴费标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 分账比例 缴费基数 举例说明
合计 单位 个人 个人账户 共济金
养老保险 基本+地补(深户) 22% 13%+1% 8% 8% 14% 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最低工资标准 深户职工小李月工资总额4000元;则单位+个人缴交为4000×22%=880元(560元+320元)
基本(非深户) 21% 13% 8% 8% 13% 非深户职工小王月工资总额4000元;则单位+个人缴交为4000×21%=840元(520元+320元)
医疗保险 一档(基本+地补) 8.2% 6%+0.2% 2% 不满45岁:5% 3.2% 职工月工资总额。最高为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社平工资的60% 职工小李月工资总额3000元,单位+个人交为4052×8.2%=332.26元(251.22元+81.04元)
满45岁:5.6% 2.6%
二档(基本+地补) 0.8% 0.5%+0.1% 0.2% 0 0.8% 社平工资 单位为职工选择参加二档医保,单位+个人缴交为6753×0.8%=54.02元(40.52元+13.5元)
三档(基本+地补) 0.55% 0.4%+0.05% 0.1% 0 0.55% 单位为职工选择参加三档医保,单位+个人缴交为6753×0.55%=37.14元(30.39元+6.75元)
生育保险 2015年10月起 0.5% 0.5% 0 0 0.5% 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职工小李月工资5000元,应缴生育保险费为5000×0.5%=25元,全部由单位承担
失业保险 2015年12月起 1.5% 1% 0.5% 0 1.5% 最低工资 职工小王月工资20000元,失业保险费单位缴交2030×1%=20.3元,职工个人缴交2030×0.5%=10.15元
工伤保险 2016年7月起 根据行业类别分八档基准费率分别为:0.14%、0.28%、0.49%、0.63%、0.66%、0.78%、0.96%、1.14%(前3个档次,可向上浮动至120%、150%;后5个档次,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0 全部 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某单位适用四档0.63%的工伤保险费率,该单位小李月工资5000元,应缴工伤保险费为5000×0.63%=31.5元,由单位承担

【说明】
1、表中的“社平工资”是指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表中的“最低工资”是指深圳市当年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3、不同时间点的“社平工资”、“最低工资”以市政府公布数据为准;
4、本市户籍的个人缴费人员,参加一档医保的缴费比例为8.7%,基数为社平工资40%-300%,参加二档医保的缴费比例为1%(均包含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社平工资。

个人缴费标准说明

(一)个人缴费工资额:按本人的每月工资总额缴纳,不得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高于或低于者,则分别按300%或60%缴纳。
(二)个人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9%缴纳,其中18%为基本养老保险,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9%缴纳,其中8%为综合医疗保险,0.5%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0.5%为生育医疗保险。
注:个人在个人缴费窗口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全部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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