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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公积金缴存基数2017,2017年深圳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

2024-01-28 09:28:51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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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下面跟大家一起来分享下此通知:

一、关于调整公积金对象

2015年6月30日前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需参加201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二、关于调整公积金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三、关于调整公积金内容

1. 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

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 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54.25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 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3. 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政策没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单位确定。同一单位只能确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调整公积金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以上是关于深圳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及缴存比例的相关知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

  办事说明:

  自2016年7月1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33765元。

  缴存基数

  最低缴存基数2030元,最高缴存基数33765元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因此本次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6753元的5倍,即33765元

  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2015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30元,则本次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2030元。

  3、值得注意的是,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未超过最高缴存基数的,以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最高缴存基数的,则以最高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12%

  自7月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深圳市缴存比例为: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12%。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后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如果缴存单位因未及时调整而导致为职工少缴公积金的,则该单位应对7月份到实际调整当月期间的少缴部分予以补缴,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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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

  2、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各为6%;外商投资企业各为8%。

  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5、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补缴金额应该如何确定?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1999年4月)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6、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7、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情形的,清算时应当优先偿还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做法是由清算组按规定计算出所拖欠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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