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鹤岗生育津贴报销条件,鹤岗生育津贴2019最新政策
2019-2020年鹤岗生育津贴报销条件,鹤岗生育津贴2019最新政策;
鹤岗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攻略
一、鹤岗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由谁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鹤岗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萝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迎宾街附近
萝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迎宾街4号附近
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北红旗路71号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北红旗路附近
中共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
地址: 北红旗路附近
三、鹤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生育女职工须持以下要件办理:
(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出生证明复印件;
(5)出院证原件;
(6)用药清单原件;
(7)出院票据原件;
(8)病历复印件。
2.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对医疗费及津贴待遇标准进行初审。
3.科室负责人复审。
4.稽核科复核。
5.主管局长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6.基金管理科负责待遇支付。
四、鹤岗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产的500-700元,难产的800-1200元,剖腹产的1000-2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各地在上述控制幅度内,可依据当地医疗费支付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的适合当地实际的控制数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职工个人承担。对生育期间或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发症)等医疗费过高的,须凭医疗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鹤岗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由谁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鹤岗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地址:
萝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迎宾街附近
萝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迎宾街4号附近
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北红旗路71号
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 北红旗路附近
中共鹤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员会
地址: 北红旗路附近
三、鹤岗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生育女职工须持以下要件办理:
(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2)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出生证明复印件;
(5)出院证原件;
(6)用药清单原件;
(7)出院票据原件;
(8)病历复印件。
2.业务经办人员负责对医疗费及津贴待遇标准进行初审。
3.科室负责人复审。
4.稽核科复核。
5.主管局长及单位负责人签字。
6.基金管理科负责待遇支付。
四、鹤岗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女职工孕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等费用(统称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报销。正常产的500-700元,难产的800-1200元,剖腹产的1000-2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不超过500元,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不超过7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各地在上述控制幅度内,可依据当地医疗费支付水平,合理确定具体的适合当地实际的控制数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超过上述标准的由职工个人承担。对生育期间或手术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如大流血、并发症)等医疗费过高的,须凭医疗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新劳动法哺乳假规定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假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规和部门规章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于您关心的职工产假后来公司上班,用人单位在安排用工上有何禁忌,根据我的工作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您如下法律解释: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其中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主要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因此贵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在哺乳期而降低其工资待遇,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上夜班,并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禁忌哺乳女职工从事的工作。
另外特别为您指出:哺乳期是指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期间,而不是产假结束后一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