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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比例2016

2024-01-06 17:53:46  五学知识网

公积金缴纳比例2016
    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年度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

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以及《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工资总额,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5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327元。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

2016年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15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15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2016年广州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降低?
  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并向单位出具复函(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办理材料:

  1.《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书》原件。单位需要保留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2.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召开当月单位的社保缴存信息,包括《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和《申报个人明细表》(从单位申报社保的网站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5.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未作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

  6.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劳动情况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广州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两份;

  8.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保证书。

  办理地点: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部。www.z8000w.com
问:北京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答:2015住房公积金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5年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有调整,那么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是多少?本文为大家介绍深圳住房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执行时间: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201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调整通知全文: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自2015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808元。

(叁)自2015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叁、其他事项

(一)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二)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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