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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

2024-01-06 17:53:46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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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湖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以下是2017年湖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生活带来帮助。

  湖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湖北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2016年6月底为止,湖北省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3532万人左右,同时现在的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1980万、532万、644万、507万,而且的话现在的社会保障卡累计持卡人数达到3794万人。

  今年以来,我省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完成参保登记信息系统开发。同时,全面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落实,落实养老保险补偿资金26.8亿元,涉及18.7万被征地农民。此外,加快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武汉、荆州、荆门等地已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城乡医保、新农合制度、经办和信息系统建设正在加紧推进。中金网8月30日


  湖北省近3800万人持有社会保障卡

  劳动年龄段的居民均可参保

  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凡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可按照个人意愿,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申请人参保只需提供身份证

  根据《意见》,申请人只需携带身份证在省内任一社保窗口提出申请,无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意见》要求,除审核申请人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各地不得以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参保。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缴费不足15年怎么办?

  针对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情况,《意见》明确经本人自愿,可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但满十年的,可在延长缴费年限满五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在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当月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一次性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方法:

  另外,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湖北养老金费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要求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湖北省调整水平按2015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具体办法为:

  【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 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 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 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 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高龄人员】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5年 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边远地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 加10元。

  【退休军转】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 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相关链接:企业缴费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根据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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