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石家庄石家庄养老保险

2017黑龙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

2024-01-06 17:53:46  五学知识网

最新:

  2017年黑龙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以下是2017年黑龙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生活带来帮助。

  黑龙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现在已经不再适用30年工龄退休的政策了。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计算方法: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日前,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对2015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2015年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缴费。

  关键词:参保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关键词:基金筹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关键词:计发办法

  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并达到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从下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1、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2、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执行新办法。

  3、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4、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络收集及网友投稿,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谢谢您的合作。
版权所有:五学知识网 Copyright © 2015-2024 www.z8000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