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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海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

2024-01-06 17:53:46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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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海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以下是2017年海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及计算方法,希望以下的资讯可以为你们的生活带来帮助。

  海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政策:

  用人单位职工存在应缴未缴,办理补缴

  补缴材料

  1、填写《海南省补缴社会保险申报(审批)表》、《海南省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和《海南省省本级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手续证明材料清单》以上表格均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

  2、补缴跨年度社会保险费必须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原始工资会计凭证、原始工资发放表、人事档案;未能提供原始工资发放表、原始工资会计凭证的,必须同时提供欠缴期间原始劳动关系证明、人事档案、招工(录用)审批表、公司原始花名册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有关补缴社会保险文书或政策性文件。

  注:

  1、补缴当年社会保险费只提供第1点中的材料(各一式两份,盖单位公章)就行。

  2、已办理退休人员和其他已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人的员不再办理补缴手续。

  3、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社会保险费,刑满后也不得不得补缴服刑期间社会保险费。

  补缴流程

  1、用人单位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大厅办理申报。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的补缴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和领导审批等程序处理,必要时还须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稽查核定,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及时办理应收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传送地税系统征收。

  3、对不符合补缴条件应及时予以答复,退回材料;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或申报数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重新申报。

  相关资讯:

  12月3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通知明确,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在国有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前,职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从未为其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得再参保缴费。

  二次招工工龄计算问题

  经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审批,办理过二次招工手续的从业人员,其第一次招工工作期间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存在二次招工且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原上山下乡知青工龄认定问题

  原上山下乡知青回城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上山下乡期间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原上山下乡知青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其退休时的计发办法,依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为其计算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已经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并已经领取了待遇的人员,须按规定退还已领取的相关待遇)。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养老金计发问题

  计算方法:

  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将社保关系转入海南省并办理退休手续时,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按其提供的定额缴费数据计发养老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提供定额缴费年限对应的缴费基数的,一律按缴费指数1.0计发养老金。已转入本省的外省定额缴费人员如社保关系再次转出本省的,均按其转入海南省时的数据转出。

  首次参加工作时间认定问题

  因组织原因中断过工作,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其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对其2005年以来历年的调待重新进行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已领取待遇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问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和管理力度。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人员的人事档案要由其单位、主管部门、国资委或就业局,按相关规定送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接收已经拆封的人事档案或由当事人个人携带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审核人事档案后,要在相关档案材料的页面上加盖业务印章,同时,对其人事档案进行留存并妥善保管(机关事业单位和原行业统筹单位暂由原单位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相关社保权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办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过程中,发现人事档案存在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的,相应档案材料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已经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于涂改、篡改、伪造、冒用他人档案材料等情况给社会保险基金造成的损失,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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