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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石家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涨工资最新消息

2024-01-06 17:54:01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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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最新消息,2015年7月8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等有关数据的通知》公布,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532元,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1874元。依据上述标准,石家庄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所调整。

  河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44.33元,月平均工资的60%为2126.60元,月平均工资的300%为10633元。据此,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每月缴纳标准为:按河北省月社平工资40%缴费标准为284元、按河北省月社平工资60%缴费标准为426元、按河北省月社平工资100%缴费标准为709元、按河北省月社平工资200%缴费标准为1418元、按河北省月社平工资300%缴费标准为2126元;也可以在283.55元至2126.6元区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小编获悉石家庄2016年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提醒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采取按月、季、半年或年度进行缴费,并请尽可能提前缴费,以便躲开年底的缴费高峰。

  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544.33元计算。2015年7月8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特别提醒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采取按月、季、半年或年度进行缴费,并请尽可能提前缴费,以便躲开年底的缴费高峰,保证在12月20日前缴纳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允许跨年度缴纳。

 资格认证对象范围包括哪些?

本次认证对象范围为:参加石家庄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6年6月份在册且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即2016年6月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名册上的所有离退休、退职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于2016年6月份办理退休手续的,不需进行本年度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于2016年6月份发放丧葬费用的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在汇总表说明栏里详细说明情况。

据悉,为达到对所有应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实施真实、有效的“生存状况”确认为目的,本次认证原则上要求所有被认证人在参保单位组织认证时,由本人在认证表格上签署姓名。对确实不能或不便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履行本人签字程序的,按规定组织进行认证时,各参保单位应以安排家访或其他形式组织有效认证。如,年龄偏大或患有重疾、常年卧病在床的不便或不能履行上述集中认证安排的离退休人员,要安排专人进行上门认证;异地居住的,可通过寄送表格或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认证。

认证方式多样 服务各类人群

具体认证方式为:在市区居住、身体健康、行动方便、自理状态好的离退休人员,持发放本人养老金的银行存折、身份证、户口簿,按所属单位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集中认证,将《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市内居住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登记表》内所列内容认真准确填写完整后签署本人姓名;认证单位对所属年龄偏大或患有重疾、常年卧病在床的不便或不能履行上述集中认证安排的离退休人员,要安排专人进行上门认证,本人不能履行签字程序的,代签人在签署被认证人姓名后要同时签署本人姓名及与被认证人关系且要按上手印。

对异地居住的,认证单位工作人员将《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居住享受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表》寄(送)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在收到认证表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及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存折(卡)到居住地居(村)委会及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确认盖章后寄(送)回原工作单位、人才中心或档案托管机构。认证单位也可安排上门走访、电话慰问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对同城或异地居住人员进行认证,在留取相关认证证据材料后填写《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居住享受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表》,并将相关证据材料整理后与《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居住享受待遇人员领取资格认证表》装订一起。

部分情况下,社保机构将停发当事人的基本养老金

在进行有效资格认证中未发现问题的离退休人员将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机构将停发或暂时停发当事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重新组织有效认证确认其生存状况后,再予恢复并补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进行认证或不能提供有效认证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4、已确定死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养老金冒领,应予以追缴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养老金形成冒领的,应予以追缴: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亲属隐瞒不报、提供虚假材料的;2、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手续延误的;3、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时间超过3个月仍无下落的;4、弄虚作假违规办理退休手续的;5、待遇审核不符的;6、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注意】对冒领养老金形成事实,且拒不退还的,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缴。举报电话为:0311-。

石家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开始集中参保登记

根据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市编办、人社局和财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转发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登记工作的通知》(石人社字〔2016〕13号)精神,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近期举办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暨集中参保登记培训班,全面启动了全市集中参保登记工作。

本次培训重点对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的社保局长、主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副局长、机关事业科长和业务经办人员;全市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的人事处长和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全面宣讲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集中参保登记的相关政策、社会保险综合柜员制设计与实现以及参保登记信息采集软件的操作,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按照河北省社保局养老保险参保登记6月底完成的总体工作部署,明确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于4月1日至10日对所属应参加养老保险登记的单位自行安排培训;4月11日至5月20日,全市各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参保单位进行参保登记数据采集整理、录入、核对及公示;5月21日至31日集中向经办机构上报参保登记信息情况。

此次集中参保登记工作,是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工作的全面启动,也标志着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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