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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补充规定

2024-01-06 17:53:46  五学知识网

鹤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补充规定
     根据豫建金管【2015】31号文件精神及《河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单位,暂停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个人信用报告没有发生过90天以上逾期或者5年内逾期状态不超过6个月,准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人收入认定: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的,不需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否则凭银行出具的近六个月工资流水计算家庭收入;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不计入家庭收入;配偶退休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退休工资流水,合并计入家庭收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该规定实施后,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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