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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_宁河县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2024-01-27 10:10:55  五学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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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宁河县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生育保险,最高支付1100元。产前检查费是限额支付的,就是说你每到一个孕周的时期医保卡才会有相应的金额: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 400元;

  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 600元;

  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 800元;

  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 1100元;

  生育医疗费

  一般这个也是要到医院负责生育保险的窗口登记,然后你结算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申报手术费了。同样全额垫付的话,还是要到单位一起报销的。手术费也是有区别的:

  A、自然分娩3000元

  B、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

  C、单纯剖腹产3600元

  D、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

  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的情况:

  (1)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宁河县生育保险怎么办理

  参保条件:

  1.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蓟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本规定执行;

  3.天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参保材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办理地址:

  天津市宁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宁河县芦台经济开发区五纬路增1号

  业务咨询:12333

  办公电话:022-

  上班时间:国家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

  1、乘坐571路公交车到 宁河人力社保局 站下步行80米。

  2、乘坐458路公交车到 宁河经济开发区路 站下步行340米。

  3、乘坐公交570路、574路、576路、576路东升村线到 宁河经济开发区 站下步行670米。

  三、宁河县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30日内凭《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将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将其用于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因缴费基数低于工资收入,造成职工生育贴、护理假津贴降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给予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征缴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保障、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提请卫生、药品监督、价格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宁河县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生育津贴;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产前检查需要的材料

  (1)妊娠诊断证明(原件):须注明妊娠起始时间、预产期,加盖生育保险专用章及医疗保险专用章;

  (2)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原件、复印件;

  (3)医保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化验单(尿妊娠化验);

  (5)代办需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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