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实施条例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2025-01-20 10:11: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试行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市、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市成立“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办公室,负责全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委员会分别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职责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制定本市工伤保险政策;
2、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及市营以上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3、对经办机构储备金的使用进行审核;
4、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及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各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境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工伤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
2、负责本辖区内县级及其以下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
3、完成上级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