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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2024-01-28 15:39:59

2020年天津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前8年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第一个月至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1050元,第十三至十八个月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每月1020元。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其他标准

农民工失业保险

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576元提高到630元。

其他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工商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16年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用工不当而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在认定失业人员是否有求职要求时,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为衡量的标准。

天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天津失业保险缴费有关联

目前:2016天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1%,职工缴费比例为0.5%

天津失业保险缴费与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方法

2015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人员本期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原缴费时间。再就业和保险后,应累计计算支付时间。失业人员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保留原批准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重新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重新失业的期限合并计算,再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高限额为

一、办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二、应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证明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2、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劳动合同文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8号表)。

3、在提供上述材料基础上,按照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破产企业提供司法裁定书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2)撤销、解散企业提供同意企业撤销、解散的批复,撤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证明,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3)改制企业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分流方案的批复、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4)经济性裁员企业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批复、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5)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三款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依据不同情况提供减资、拆迁、缩小生产规模等情况的说明和职工安置分流方案。

(6)依据108号文件退出企业提供国资委、劳动局、财政局同意企业退出的批复、职工安置分流方案、失业保险还欠计划。

(7)企业以职工不胜任岗位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提供调整岗位的证明。

(8)企业以劳动者过失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提供劳动者过失证明,如考勤记录,劳改(教)或刑事判决书,违纪证明等。

四、办事程序

1、申请。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数50人以上的,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到单位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失业保险资格确认手续。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后,单位持相关提报材料和区县出具意见并加盖审核章的《审核表》、《花名册》到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备案。

2、审核。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在《审核表》上出具备案。

3、出具审核意见。由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将审核备案意见告知参保单位。

五、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七日内

六、受理窗口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三楼B区(河东区九经路25号)

失业保险金金额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60元;

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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