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鉴定条件与资料
2025-01-28 15:39:59
天津工伤鉴定条件与资料
工伤鉴定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2、已经过工伤认定;
3、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工伤鉴定资料:
1、《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员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
3、4张近期一寸彩照;
4、《工伤认定决定书》/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表;
5、相关医疗材料,例如医学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
6、《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延长停工留薪期和伤残等级鉴定);
7、伤残军人证(革命伤残军人旧伤复发);
8、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被鉴定人近亲属,或申请供养亲属鉴定);
9、伤与非伤鉴定通知书和事故经过说明(申请伤与非伤界定);
10、初次鉴定结论书、结论通知书、初次鉴定伤残证(申请再次鉴定)。
【备注】:伤残军人旧伤复发、伤与非伤界定及委托鉴定的无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老工伤人员身份审核确认表。
工伤鉴定流程: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如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如鉴定后伤情发生变化,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