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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急诊、急救费用如何报销?

2024-01-28 15:39:59

青岛急诊、急救费用如何报销?
为提高青岛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 危、 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前期,青岛市制定了新版的《青岛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并在近日以“第25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根据新版《规定》,青岛将建立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同时,将急救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20”急救电话的保存时间有原来的不少于三个月延长至2年。据悉,该规定将于2017年3月20日起施行。

  每4万人至少1个急救单元

  根据该《规定》,青岛将建立陆地、空中与水上相结合的立体医疗救护服务网络。社会急救医疗网络以市急救中心为主体,由急救中心、急救站 (点) 和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 纳入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其他专业救护组织,根据统一指挥调度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社会急救医疗呼叫专用电话号码为“120”,实行24小时值班制,该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呼叫号码,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定其他形式的急救呼叫号码,“120”电话记录由原要求中的保存不少于3个月,改为不少于2年。

  根据急救医疗需要,青岛按照每4万常住人口规划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农村或者较偏远地区急救半径不超过8千米配备不低于1个急救单元。每个急救单元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的救护车辆及仪器、 医生、 驾驶员,必要时配备护士、医疗救护员和担架员,值班救护车使用年限超过6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30万千米的救护车辆应当及时更新。

  急救中心根据急救资源合理调派急救车辆,在接收完求助信息后1分钟内发出调度指令,急救站 (点) 接到调度指令后在规定时限内派出急救车辆。因特殊情况无法到达事发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 (点) 报告,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 (点)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四种情况可拒绝自选医院

  新版的《规定》要求,急救人员应当根据伤病员情况,根据就近、 就急、 满足专业需要、 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及时将伤病员送往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如果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提出送往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时,急救人员应该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中心报告。但在四种情况下,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监护人自行选择医疗机构,包括伤病员病情危急,自行选择的医疗机构不能满足救治需要的;所选择的院内急救机构距离事发现场较远,可能贻误救治时机的;发生突发事件需对伤病员统一组织分流救治的;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对于接诊医院来说,《规定》要求伤病员被送达后,急救人员及时与急救网络医院办理交接手续,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等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医疗急救服务。另外,青岛鼓励、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并纳入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专业救护组织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参与院前医疗急救的,由市、 区 (市) 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急救医疗费用纳入医保

  根据新版《规定》,急救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突发急、 危、 重伤病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救治,同时通知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甄别。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人员,在病情稳定后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急救费用由民政部门承担。

  新版《规定》还对急救人员和病伤员的权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不按照规定发出调度指令或者派出救护车的情况、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服从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的, 重大、 特大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干扰社会急救医疗呼救专用电话的,不按规定设置急救电话、 电话记录未按要求保存的、动用社会急救医疗值班救护车、 药械和设备执行非急救任务的以及推诿或拒绝抢救急、 危、 重伤病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侮辱、 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 阻碍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救治伤病员、 扰乱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秩序、 损坏急救医疗设备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伤病员逾期未缴纳社会急救医疗费用的,医疗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相关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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