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武汉武汉医保

2017年武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武汉2017医保缴费基数

2024-01-11 19:24:37

2017年武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武汉2017医保缴费基数
    各社保处、东湖分局,新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施以来,政策和经办操作调整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方便居民办理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根据我市居民医保的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现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一)范围及对象

1、在本市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和在幼儿园就读的儿童(以下简称在校生),统一由就读学校和幼儿园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代收代缴次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

2、除在校生以外的其他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居民)统一到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缴纳次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

其他居民包括:18周岁以下的居民、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办理时限

2015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2016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以后每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提交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按“低保对象”参保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按“重度残疾人”参保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按“低收入家庭老人”参保的居民,还需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的证明材料;

5、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交白底,像素为358*441,文件大小为5K至50K之间,JPG格式的电子相片。

(四)办理程序

1、在校生的办理程序

(1)各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组织辖区内各类中小学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和幼儿园,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在校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2)在校生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时,按规定填写《在校生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单》(见附件1),由就读学校和幼儿园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代收代缴个人居民医保费,并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将代收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至地税部门,所有业务资料由就读学校和幼儿园留存备查;

(3)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在校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进度情况,指导就读学校和幼儿园尽快完成在校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2、其他居民的办理程序

(1)其他居民应携带上述资料到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按规定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申请单》(见附件2);

(2)社区经办人员审核相关资料,确定居民医保人员类别及个人缴费标准,生成打印《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核定单》(见附件3),交参保人核实签字确认;

(3)参保人签字确认后,社区经办人员生成打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办信息确认表》(见附件4),并告知参保人应携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办信息确认表》、邮储银行存折(储蓄卡)和居民身份证到本市任一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缴费加办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次年应缴纳的个人居民医保费足额存入加办的邮储银行存折(储蓄卡)中;

(4)对申请实时缴费的,社区经办人员还须生成打印《城镇居民医保实时缴费单》(见附件5),告知参保人携带《城镇居民医保实时缴费单》到本市任一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实时缴费手续;

(5)所有业务资料由经办社区留存备查。

(五)经办要求

1、申请按“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参保的居民,其户籍须为本市城镇户籍(本市城镇户籍包括:本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和本市新城区城镇户籍)。其中,“重度残疾人”须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其他级别的残疾人不得纳入“重度残疾人”的范围;“低收入家庭老人”包括本市城镇户籍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和本市城镇户籍领取遗属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2、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时,居民参保年龄的计算统一按照缴费年度上年12月31日的时点年龄确定。

3、凡在当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限内,属享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为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均可按“低保对象”申请参加次年的居民医保。

4、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并缴纳次年个人居民医保费的居民,可享受次年全年的居民医保待遇。在次年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之前,如发生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的,可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次年个人居民医保费的退款手续,退款后不再享受次年的居民医保待遇;如居民医保人员类别发生变化的,可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居民医保缴费重核手续。如上述情况发生在次年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则不能申请办理居民医保退款手续和缴费重核手续。

5、新生儿登记时不再统一生成新生儿补缴帐,调整为通过补缴业务办理。社区经办新生儿参保缴费业务时应主动告知参保人相关政策及规定,再按规定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6、邮储银行批量扣缴次年个人居民医保费的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1月30日,其他时间需缴次年个人居民医保费的统一采取实时征收方式缴纳。

7、每年居民医保年度切换时间以市基金结算中心通知为准,年度切换期间,社区应先完成收单等工作,待系统切换完成后再进行相关补录操作,年度切换期间不得拒办。

8、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人”的参保缴费业务进行核查,其中,“低保对象”核查主要采取与区民政部门核对信息的方式进行;“重度残疾人”核查主要采取与区残联部门核对信息的方式进行;其他人群核查主要采取核实业务资料的方式进行。

二、居民医保补缴

(一)范围及对象

1、出生之日起90日及以内(90日中含出生当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可申请从出生之日起补缴个人居民医保费。出生之日起90日后(90日中含出生当天)一周岁及以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新生儿,仅可申请补缴办理时当前年度的个人居民医保费;

2、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仅可申请补缴办理时当前年度的个人居民医保费。

(二)提交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按“低保对象”补缴的居民,还需提交《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按“重度残疾人”补缴的居民,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按“低收入家庭老人”补缴的居民,还需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按“在校生”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到所在学校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填写《在校生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单》,由所在学校为其办理居民医保补缴手续,代收代缴个人居民医保费,并将代收的个人居民医保费及时缴至地税部门;

2、其他居民应携带上述资料到社区办理居民医保补缴手续,按规定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申请单》;

3、社区经办人员审核资料,确定其户籍性质、居民医保人员类别及个人缴费标准。如系统中“户籍性质”记载有误的,社区经办人员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户口簿资料,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户籍性质”的信息订正手续;

4、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户籍性质”的信息订正手续后,社区经办人员生成打印《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核定单》,交参保人核实签字确认;

5、参保人签字确认后,社区经办人员生成打印《城镇居民医保实时缴费单》,告知参保人携带《城镇居民医保实时缴费单》到本市任一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居民医保实时缴费手续;

6、所有业务资料由学校和社区留存备查。

(四)经办要求

1、新生儿办理居民医保补缴手续时,仅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且应在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业务时,随同办理新生儿的补缴业务。出生之日起90日及以内(90日中含出生当天)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若出生之日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的上年,可申请仅补缴上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出生当年的12月31日;也可申请仅补缴当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也可申请同时补缴上年和当年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2、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居民,仅可申请补缴办理时当前年度的个人居民医保费。补缴后的居民医保待遇不向前追溯。其中: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人员,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本市居民”指我市中心城区户籍和我市新城区户籍的居民;“非本市居民”指除“本市居民”以外的其他居民。核定“本市居民”和“非本市居民”时,统一按照参保人申请补缴时,提交的户口簿信息确定。

3、办理居民医保补缴时,居民年龄的计算统一按照补缴年度上年12月31日的实际年龄确定,缴费方式统一采取实时征收方式缴纳。

4、申请按“低保对象”补缴的,须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属享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为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申请按“重度残疾人”补缴的,须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已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且为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申请按“低收入家庭老人”补缴的,须办理补缴手续时上一年度为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且为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

5、居民补缴当年个人居民医保费后,在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之前,如发生就业参加职工医保、参军、户籍迁移、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的,可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当年个人居民医保费的退款手续,退款后不再享受当年的居民医保待遇;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则不能申请办理居民医保退款手续。

6、各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应对辖区内办理的居民医保补缴业务进行检查,杜绝错办、违规办理等情况的发生。

三、居民医保停保

(一)范围及对象

随用人单位就业等原因或自愿停止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居民,可申请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在校生到就读学校和幼儿园办理,其他居民到参保地社区办理。

(二)提交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就读学校和幼儿园统一为已毕业及其他原因须停保的在校生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2、其他居民应携带上述资料到参保地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按规定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申请单》;

3、社区经办人员审核资料,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办结后告知参保人相关事宜;

4、所有业务资料由学校和社区留存备查。

(四)经办要求

为方便在校生毕业后参保,就读学校和幼儿园应及时为已毕业的在校生办理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四、居民医保年审

(一)范围及对象

按“低保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居民,每年须办理居民医保年审手续,核定其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其中,在校生到就读学校和幼儿园办理居民医保年审手续;其他居民到参保地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年审手续。

(二)办理时限

2015年度居民医保年审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2016年度居民医保年审时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以后每年居民医保年审时限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提交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办理程序

1、在校生应携带上述资料到就读学校,按规定填写《在校生参加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单》,由就读学校为其办理居民医保年审手续,核定其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2、其他居民应携带上述资料到参保地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年审手续,按规定填写《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申请单》;

3、社区经办人员审核资料,其办理居民医保年审手续,核定其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办结后告知参保人相关事宜;

4、所有业务资料由学校和社区留存备查。

(五)经办要求

1、凡在当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限内,属享受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为本市城镇户籍的居民,均可按“低保对象”申请参加次年的居民医保。

2、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居民医保年审业务进行核查,核查主要采取与区民政部门核对信息的方式进行,杜绝错办、漏办及违规办理等情况的发生。

五、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一)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

(二)办理时限

我市2014年度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

以后每年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限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办理程序

1、各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组织辖区内高校,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2、由高校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代收代缴个人居民医保费,并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将代收的个人居民医保费缴至地税部门;

3、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进度及情况,指导高校尽快完成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四)经办要求

1、高校完成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后,大学生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由于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限与待遇享受期一致,为确保大学生顺利享受我市居民医保待遇,各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应组织好辖区内高校,尽快完成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2、高校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注意输录信息准确无误、代收个人居民医保费与系统核定生成账务金额一致,避免错办、漏办等情况的发生。

六、大学生居民医保停保

(一)范围及对象

1、高校应为已毕业的大学生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2、其他原因须停保的大学生,到参保高校申请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二)办理程序

1、高校核定已毕业的大学生,为其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2、高校受理其他原因须停保的大学生,为其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三)经办要求

为方便大学生毕业后参保,高校应及时为已毕业的大学生办理大学生居民医保停保手续。

为了进一步完善武汉医疗保险制度,确保2017年武汉城镇居民顺利享受医保待遇,武汉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2017年度武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85元。即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儿童、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5元;18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185元;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个人缴费标准为185元。但须注意的是,城镇低保对象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

一、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2017年度武汉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

二、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为多久?

【答】:武汉城镇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没有规定,一般缴费多久则享受多久。即现在缴纳2017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用,则只能2017年度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18年不缴费则不能享受。

三、城镇居民医保如何缴费?

【答】:未参保居民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社区打印的“信息加办单”到邮政银行网点办理开办存折和信息加办手续,并预存足额的2017年度居民医保费。已参保居民,于2016年11月30日前到邮储银行网点预存足额医保费185元。具体参保流程请看《武汉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来自网络收集及网友投稿,仅供参考,如果有错误请反馈给我们更正,对文中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不承但任何责任,谢谢您的合作。
版权所有:五学知识网 Copyright © 2015-2024 www.z8000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