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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十堰医疗保险最新规定:报销范围、比例

2026-01-27 19:06:11

【导读】:小编根据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2017年8月31号发布《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19年十堰医疗保险最新规定:报销范围、比例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十政发〔2017〕27号 2017年8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互助共济、费用共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建立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管理、基金管理相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资金承受能力,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二、统一医保政策

统一覆盖范围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支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异地人员参保须提供当地未参保证明。

统一筹资政策

1、建立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建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城乡居民医保费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集资政策执行,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

2、明确参保缴费的责任主体和具体时限。城乡居民参保实行年缴费制度,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由所在村负责办理居民个人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缴费期原则上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2月底,享受医保待遇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原按学年缴费至2017年8月底的参保学生,在2017年9月至10月缴纳2017年度剩余月份医保费的,可正常享受2017年9月至12月的医保待遇。

新生儿父母任意一方参加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新生儿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免缴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次年以新生儿本人身份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由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避免重复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3、确定资助缴费特殊对象。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参保缴费由民政、扶贫等部门提供名册,并经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确认后,将资助参保缴费资金直接划转到财政专户。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资助缴费政策按《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执行。

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市县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同一人员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种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统一保障待遇

1、门诊待遇。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450元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限额为200元;50元以下、450元以上的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

参保居民因危、急、重症在门诊紧急抢救期间因抢救无效死亡的,其此次门诊紧急抢救费用比照住院相关待遇支付。

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限额支付范围。

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参保居民,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2、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年度封顶线为10万元,精准扶贫医疗保障对象为12万元。参保居民在一级、二级、三级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5%、65%。精准扶贫对象在此基础上分别再提高5%。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线,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员住院不设起付线。

城乡居民患病就医,使用符合国家、省制定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中规定甲类支付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使用符合乙类支付范围的,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余部分再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本统筹区内,参保居民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参保居民跨保险年度结算住院费用的,按照结算保险年度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报销,费用计入出院保险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封顶线。

3、转诊转院。参保居民因病情诊断和医技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的参保患者,经原诊治的定点医院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出具诊断证明,转本市上级医院治疗。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综合医院出具转院证明,业务院长签字,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备案后转院。

紧急抢救转诊、在市外因病急诊抢救住院或病危不能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5个工作日内须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参保居民按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在统筹区外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10%后,其余部分按照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统筹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4、生育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400元,剖宫产和多胞胎生育报销500元。

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以后,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生育并发症。当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因生育出现妊高、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前置胎盘、子宫破裂、羊水栓塞、胎盘粘连这7种并发症时,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所在医院普通住院报销标准、报销比例,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意外伤害医疗待遇。参保居民本统筹区内非他方责任导致外伤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一年内累计支付限额为1万元。本统筹区外外伤不予报销。

6、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严格执行湖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参保居民患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精准扶贫对象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提高5%。

统一医保管理

1、统一医保目录。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省统一规定。

2、实行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医保按照预算管理、基金调剂、风险共担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

3、改革支付方式。坚持总额预算、过程管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管理。系统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付费方式,探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组付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打包付费,逐步建立复合型结算体系。

4、实行协议管理。建立和完善医保部门对协议医药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和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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