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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十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6-01-27 19:06:58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3月15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知明确,除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均为减征对象,对其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征,生育保险费不减征,单位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减征。

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按应缴额的一半征收,即,单位缴费费率由8%减为4%。另加生育保险缴费费率0.5%,单位医保缴费费率按4.5%执行。全市统一减征期限为5个月,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于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减征部分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此外,对享受减征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减征后的应缴部分可申请缓缴。缓缴期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当期医保待遇,不降低参保人员各项待遇标准,不影响个人参保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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