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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

2024-01-11 19:24:08

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
    一、武汉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四)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

  第五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可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有关还款方式及办理手续,按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提取事由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顺序,提取证明资料分别指: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职工夫妻双方就该套房屋每3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二次购房不享受此政策):

  (1)购买自住住房未付清房款的,按政府房产交易的规定,需提供已签订并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书(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首期付款的收据及售房方的收款 账号办理转账;首次转账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再次办理提取;

  (2)购买自住住房已付清房款的(包括外地购房),需提供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3)购买自住住房为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完税契税发票;

  (4)购买自住住房选择使用商业贷款且贷款未还清的(只限于武汉购房),需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储蓄存折或卡、近3年银行还款流水明细。

  2、职工建造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3、每月租赁房屋租金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产部门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单位出具的职工租房情况证明、与出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房产部门统一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手续费发票以及房租缴费收据。

  4、租赁武汉政府廉租住房的,需提供市、区房产部门核发的《廉租住房租约》及出具的无职工夫妻二人名下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房租缴费收据、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家庭成员(职工、配偶及子女)收入证明。

  第七条 提取配偶账户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户口簿及配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其它类提取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武汉或者户口迁出武汉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托管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以前)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职工家庭享受武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后辞职读书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十一)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依照第八条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的顺序,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属外地在汉从业人员的,需提供户籍证明;户口迁出武汉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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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7月1日实施提取新政 不限用途
武汉市将从7月1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武汉的公积金改革值得各方关注。
此前,已放开大病等特殊情况提取公积金,体现出救急与人性化。这回,再允许低收入人群取公积金补家用,更是回归“谁的钞票谁做主”。
一段时间以来,住房公积金面临“劫贫济富”质疑,低收入者难以在高房价下实现购房梦,公积金缴纳沦为“低息超长存款”;经济承受力本来就高的高收入者,则使用着低收入者的辛劳积累贷款买房,还享受着公积金的低利率。
对管理者而言,集中大众资金为大众服务,既要重视公平与效率,同时也须考虑特殊情况、尊重个人选择。
对暂时无力购房的劳动者来说,则要想好提前支取公积金的利与弊,谨慎抉择。
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5、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6、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7、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哪些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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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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