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失业人员申办失业保险金条件
厦门失业人员申办失业保险金条件?
(一)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在失业后两个月内申请有效;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个人辞职)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须提供材料:
1、《失业证》、《养老保险手册》、《劳动就业手册》(有办过的需提供);
2、 本人银联标识的厦门银行卡(除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外);
3、本人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档案(内含劳动合同和招工登记表或人才介绍信);
注:2003年以前就业或有调动经历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异地调入厦门的须提供调入前地区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开具的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三)办事流程:
符合以上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在用人单位停保后过五个工作日,携带以上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的社保中心,填写《厦门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办理申请失业保险金手续;
经审查合格后的失业人员,于次月凭《失业证》按规定时间(每月15-20日)到户口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签名,社保中心根据签名在每月25日左右将失业保险金转入失业人员预留的账户内。
(四)办理时间及地点:
1、时间:每月1日-31日(正常上班时间);
2、地点: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三楼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29、30号经办窗口。(五)发放标准:
按参保人员失业时户口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户口所在地不同,领取标准也不一样。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10年3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3月1日前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20元发放)
全市统一发放标准:
一档:765元+20元=785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900元×0.85+20元(门诊费包干))
二档:810元+20元=830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900元×0.9+20元(门诊费包干))
三档:855元+20元=875元;
(累计缴费时间9年以上:900元×0.95+20元(门诊费包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