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职工工亡一次性待遇办理条件
厦门职工工亡一次性待遇办理条件
1、职工工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工亡时已参加工伤保险(或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认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及纳入老工伤统筹管理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亡职工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亡一次性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的;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3、第2条所述工亡职工近亲属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安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4、需先行支付情形的,提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确认件。
注:非厦门户籍务工人员工亡职工亲属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办理流程
工伤保险工亡待遇给付-流程图.jpg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申报材料
1、填写《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表》
2.、伤确认书复印件
3、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交验原件:
1)家庭成员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或身份证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2)无经济来源的,并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属遗腹子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
4)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原件;
5)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未就业证明原件;
6)属养父母或养子女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原件;
7)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5、提供待遇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或工亡职工单位账户)。
办理机关(实施主体)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责任部门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工伤保险与康复科和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受理地址
注意:由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由各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的,至对应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A厅23号窗口
2.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点此查阅】
办公时间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湖里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上午9:00-12:10 下午14:15-17:15
翔安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00、 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其它办公地点: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