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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厦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厦门2017医保缴费基数

2024-01-18 15:14:40

2017年厦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厦门2017医保缴费基数
    2017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出台后,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一一解读。据悉,参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类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只负担一次门诊起付线。

  因大病、重病付不起高额医疗费而返贫,是人们最大的噩梦。记者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经厦门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厦门从2013医保年度开始,提高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和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据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4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60元提高到390元。 同时,厦门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5%,从原来的75%提高到80%。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限额也进一步调高,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分别由原来26万元、21万元调高至40万元、35万元。

  在此基础上,厦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提高5%。

  调整后,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厦门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50万元和45万元,厦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得到提高。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厦门还降低参保人员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不再随社平工资的增长而变化。调整后,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1500元和600元,城乡居民门诊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为700元。

  
  厦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达70%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将增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贴,财政补助从每人每年190元提高到300元,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统一,同时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达到70%。

  同时,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住院发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不同费用段的报销比例均予以提高,在原来较高基础上,再次调高,总体报销比例达到70%,并鼓励参保的城乡居民到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最高报销比例达到90%。经测算,该项措施可减轻城乡居民1370万元住院医疗费负担。

 此外,进一步扩大享受国家基本药物优惠政策的参保人群。参保的未成年人、大学生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在我市38家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时,免费享受国家基本药物最高报销500元的优惠待遇。

  我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该医保惠民新政是今年市委、市政府24项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

  《通知》通过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门诊医疗费报销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实现全体市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提升市民的幸福指数。医保新政实施后,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医保门诊医疗费

  报销水平将达到55%

  据统计,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绝大多数发生在5000元以内。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2015年7月起,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将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即分别从原来的40%、50%、60%提高到45%、55%、65%;5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仍执行原规定的报销比例。

  该政策实施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门诊报销水平将达到55%,每年可减轻参保人员1500多万元门诊医疗费负担。

  医保财政补助

  每人每年提高到430元

  2015年7月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5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90元提高到430元,提高了40元,比国家提出“今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达到人均320元”的目标高出11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10元提高到120元。

  看病将省多少钱

  (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例)

  4000元(医疗费,下同)

  以前报销:1600元

  现在报销:1800元

  3000元

  以前报销:1200元

  现在报销:1350元

  2000元

  以前报销:800元

  现在报销:900元

  1000元

  以前报销:400元

  现在报销:450元


    记者昨日从厦门地税局获悉,由于上一年度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厦门市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较上年提高了12.7%,厦门市在职职工所参加的职工医疗保险则不在此调整之列。


地税相关人士介绍,农村居民和未成年人的缴费金额不变,变化主要在于厦门市本市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及残疾居民。户籍5年以上的老年居民(含港澳台)要多交28.77元;户籍5年以下的老年居民及非从业人员(含港澳台)要多交102.75元;户籍5年以上的非从业人员(含港澳台)多交78.09元;户籍5年以下的残疾居民、低保居民多交73.98元。

农村居民及未成年人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标准仍然是每年50元,本市农村低保、残疾居民及符合条件的残疾未成年人等免缴医疗保险费。地税部门提醒,今年全民医保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3月15日—5月25日(新生儿可每月参保),由参保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居委会申请参保,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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