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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西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档次

2024-01-20 15:20:31

2020年西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及档次
  常见问题解答: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是什么?

A:凡具有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人员,可在户籍地(街办、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符合什么条件?

A: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参保条件的人员,个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须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截止西安市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当日,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度在15年以上(含补缴,累计不少于15年),从年满60周岁或补缴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缴费标准能否改变?

A:参保人员在不同年度可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选定缴费档次后,当年内不可变更。

财政对参保缴费如何补贴?

A:省、市和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元的,补贴3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300元的,补贴45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400元的,补贴6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500元的,补贴75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600元的,补贴8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800元的,补贴9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000元的,补贴10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1500元的,补贴15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2000元的,补贴200元。

对选择年缴费档次3000元的,补贴300元。

所有缴费补贴由省和市县各承担50%。

个人账户资金有哪些?

A: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什么情况下需办理变更手续?

A:参保人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进行变更登记。

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A: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居)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A: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国家根据物价和居民收入变动对基础养老金进行调整,今年我市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168元,该标准是全省最高水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

对缴费(不含补缴)满15年人员,每增加1年缴费(不含补缴),待其年满60周岁时,在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元,加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各承担50%。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60以上跨省转移)

A: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户籍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条件?

A: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的认定?


A: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


A: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A:发生以下情形时,参保人员应进行注销登记,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  死亡;

(2)  出国(境)定居;

(3)  保险关系转出;

(4)  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个人账户如何继承?


A: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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