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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杭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杭州2018医保缴费基数

2024-01-20 15:20:31

2017-2018年杭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杭州2018医保缴费基数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杭州市主城区户籍18周岁以上的未参加主城区职工医保、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等其他险种基本医疗保险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1500元和1000元两档,两档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保待遇相同,但普通门诊医保待遇有所差异,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可享受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5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500元;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3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50元;除农转非人员外,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主城区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全额缴纳。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

  2016杭州医保报销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为24万元。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2%,退休后8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6%,退休后90%;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3%。

  4万元以上至2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0%,退休后9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92%,退休后96%。

  4.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承担的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88%;二级医疗机构90%;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2%。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退休前的参保人员为1000元;企业和参照企业的退休人员为300元;其他退休人员为700元。

  2.参保人员退休当年的门诊起付标准按医保退休待遇审核前后的实际月份分别换算确定。当年度个人实际支付的门诊起付标准已超过应支付部分的,超过部分按80%的比例划入其个人账户的历年资金。

  3.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76%,退休后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0%,退休后85%;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退休前88%,退休后9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设立最高限额(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限额为18万元;大学生医保的统筹基金支付不设最高限额。

  2.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以下规定支付:

  (1)少儿医保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80%。

  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助。

  (2)大学生医保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8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80%。

  18万元以上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8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 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具体为300元。其中,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和二档的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定点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其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标准。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少儿医保和大学生医保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60%。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于10月15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缴费标准设两档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设1500元和1000元两档,城乡居民可以选择其中一档参保缴费。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后,可享受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5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500元;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筹资的,城乡居民个人缴纳300元,市、区财政各补贴350元。非从业人员全额由个人承担。除农转非人员外,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城区城镇户籍的非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医保费由个人全额缴纳;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http://www.Z8000w.com

首次参保的先进行资格审核

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应携带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一张,至主城区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市、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资格审核和缴费手续,领取《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

续保缴费的这样办理

符合续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已办理银行委托扣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应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委托扣缴账户中,以确保扣款成功。未办理银行委托扣缴事宜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扣缴账户至本市工商银行或杭州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委托扣缴事宜,也可选择至主城区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市、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事宜。

办理银行代扣注意事项

参保人员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扣缴账户。扣缴账户可以是该行的借记卡。
代参保人员办理的,除提供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扣缴账户。

办理银行委托扣缴时,需提供手机号码,以便银行短信通知扣款情况,手机号码变更的,应及时至银行营业网点重新登记。

办理银行委托扣缴后,参保人员应及时将足额资金存入委托扣缴账户中,并保留一定余额,以确保扣款成功。在未撤销委托扣缴业务前,城乡居民医保费均在指定的扣缴账户中扣款。

参保人员尽量不要在截止日期临近时前往办理银行委托扣缴手续,以免因业务集中带来不便。

以下情况的城乡居民可以免缴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低收入农户及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符合免缴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相关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至主城区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和市、区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续)保手续。

及时办理确保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需要变更的,应及时持变更后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其中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委托银行扣缴人员,应先至银行办理退签,再至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变更之后再去银行办理签约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并在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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