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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来源:xining社保网  日期:2020-03-10 19:51:13

西宁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第一篇    汇缴提取业务指南

一、缴存业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业务窗口或受托银行窗口;

2、办理要件:

(1)《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单位设立的批准(登记)文件或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则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中心或受托银行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受托银行数据录入;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1、办理场所: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2、办理要件:《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三)汇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1、办理场所: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2、办理要件:《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3、办理流程:单位将款项连同汇缴书一起转账至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的指定账户内,或直接到受托银行指定窗口缴存现金。

(四)补缴

单位或个人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时,应于汇缴当月填制补缴清册并盖章,连同汇缴书一起交到受托银行办理。补缴清册应当经管理中心审核。

1、办理场所:

(1)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2)汇缴书及审核后的补缴清册交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2、办理要件:

   《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及《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补缴。

(五)汇缴变更

当单位新增职工或离职、退休等减少职工,以及职工离开单位后又再次回单位需要启封的,应于汇缴当月填制汇缴变更清册并盖章交到受托银行办理。

1、办理场所:变更清册审核,受托银行窗口;

2、办理要件:《西宁地区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办理变更;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六)变更登记

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1、办理场所: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管理中心受理窗口;

2、办理要件:单位及个人信息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

3、办理流程:单位及个人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七) 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1、办理场所: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2、办理要件:

(1)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受托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八) 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一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1、办理场所:

(1)基数调整清册及工资表审核: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2)审核后的基数调整清册交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2、办理要件:

    (1)《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工资表;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基数调整;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2、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3)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 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2、办理要件:

   (1)《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

   (2)职工单位行政介绍信或调动文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需他人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办理转移;

    4、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6、出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二)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及受托银行指定的窗口。

(三)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如需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2、集资建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集资建房协议书》和集资款收据;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

    4、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县(市、区)级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并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查看,若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5、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县(市、区)级房管、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并经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地查看,若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6、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在西宁中心贷款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当期还款明细;

   (2)其他中心贷款或商业性贷款的,提供近期还款明细及《住房借款合同》、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书》或契税发票、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7、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已婚配偶无工作的,提供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无收入证明)、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及完税证明;

    8、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书、一次性安置(买断)公证书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0、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迁出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1、死亡、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材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同意转入单位的协议书;

(四)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不超过所支付的贷款本息或剩余房款。

(五)提取时效:所购房屋为多层建筑,合同一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房屋过户一年内有效;所购房屋为高层建筑,合同在三年内有效。

(六)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七)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属实,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篇    贷款业务指南

    一、楼盘项目审批流程

(一) 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楼盘项目必须五证齐全。

(二)基本程序:

    项目资料申报→项目资料审核及项目实地查勘→审贷会审议。

(三) 具体操作:

1、项目资料申报: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

    需提供的资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及楼盘建设情况说明。

2、项目资料审核及项目实地查勘

    审核及查勘方: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经办人员;

    时间安排: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预约;

    开发商专管员联系中心审核人员对开发项目进行审核并填写《预售楼盘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做好调查笔记。

3、审贷会审议。

二、个人贷款办理流程

(一)前提条件:项目经审贷会审议通过。

(二)基本程序:

    贷款政策条件咨询→个人信息资料收集→办理公积金贷款。

(三)具体操作:

     1、贷款(政策、条件)咨询

    (1)咨询内容: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办理程序等。

    (2)贷款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省职工(外中心职工需签订异地贷款承诺书),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贷款条件:

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的50%;

购买住房的,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总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在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单位,其职工正常缴存一年以上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留存一年缴存额) ,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我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单位,其新增职工(未缴存过住房公积金或原单位缴存不正常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即可在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除应具备以上贷款条件规定外,还应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银行出具的公积金明细清单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承诺书》;

有个人贷款上未还清的,不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首次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值的70%,且不超过40万元,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

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即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借款申请人属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为现有人均住房状况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40%。

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借款申请人责任,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审批(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记入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与借款人面谈,了解掌握借款人家庭成员及现住房等情况,并由借款人填写《房屋登记情况查询表》,查询对象为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并经房产登记部门确认实际拥有住房套数。

由借款人进行书面诚信保证目前实有住房套数。

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借款人住房套数及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如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贷款业务。

(5)贷款担保:对他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提供了担保,且在本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与借款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到我中心申请办理担保人变更手续(担保人须在本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

曾为我中心个人借款的借款人提供过担保的担保人,且在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担保人所担保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无不良还款记录)。

(6)贷款期限: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注:二手房房屋使用年限不超过十五年,公积金贷款年限不超过十五年)。

(7)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8)抵押及公证费用:由借款人个人支付,抵押费在办理贷款签字时由银行代收。具体费用由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公证处规定收取。
    2、还款方式及要求:

    借款人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以 “月均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直接扣还。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选择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一次性还款”业务。

    3、 个人资料信息收集

    (1)项目审批通过后,到中心或开发商处领取个人申请贷款相关资料;

    (2)由受托银行收集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

贷款申请表3份,加盖单位公章;

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各5份(借款人名称与购房合同必须一致);

    贷款申请表格资料;

    借款人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6份;户口簿复印件6份;婚姻状况证明4份;

    借款人首期付款发票(收据)复印件4份;

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受托银行新开活期还贷存折(卡),复印件1份;

借款人及配偶需提供工资折或银行出具的工资明细清单复印件1份。

(3)州县职工需填写《异地贷款承诺书》及公积金委托银行提供缴交明细清单并盖章;

(4)二手房贷款需提供《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产证、土地证、契税发票(完税日期不超过3个月)、抵押房屋评估报告书;

注:以上资料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均需验证原件,复印件统一为A4规格纸张,公证及评估部门由中心指定。

(5)报送借款人贷款申请书面资料,由受托银行审核,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4、集中办理公积金贷款

与中心和受托银行预约上门集中办理借款合同面签。由受托银行代收抵押等有关费用。   

5、抵押办理

所有贷款抵押手续由受托银行具体办理。

三、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条件符合的,审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抵押、公证手续除外),抵押登记及公证手续办理完毕后,放款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贷款发放流程

    操作方: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

中心发放贷款→贷款金额放款到开发商账户→专管员领取放款资料返还借款人。

五、贷款监督

贷款过程由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部门负责监督。监督内容:贷款受理、初审、稽核、审批、贷款发放等。贷款审核人员在贷款资料受理过程中做好资料受理全过程的记录,并且填写《公积金贷款监督登记本》,其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人交件日期、银行交件日期、中心返件日期、签订合同日期、抵押时间、公证时间、放款时间。同时严格审核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发现有问题的及时通知借款人补全资料,如因借款人本人原因致使贷款延期的,必须做好记录并要求借款人签字确认。

第三篇    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指南

一、信息查询

(一)查询方式:

1、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铁路分中心、各县管理部服务窗口咨询;

2、移动短信查询:编辑手机短信“身份证号+空格+密码(初始密码111111)”发送至8;

3、固定电话语音查询0971-;

4、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xngjj.gov.cn

(二)查询内容:  

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三)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管理中心服务大厅、铁路分中心、各县管理部服务窗口查询的,职工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居民身份证号。

二、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客服电话: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北侧二楼)

铁路分中心

客服电话:

地    址:西宁市城东区南绕城路青藏花园47号楼1楼

大通县管理部

客服电话:

地    址:大通县解放路518号

湟中县管理部

客服电话:

地    址:湟中县鲁沙尔镇通宁路238号湟中县城建局3楼

湟源县管理部

客服电话:

地    址:湟源县西大街5号湟源县建行4楼

三、投诉受理

投诉电话:0971-

反馈时限:管理中心收到意见、建议及投诉后,在第一时间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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