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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2024-01-06 15:52:31

安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安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在本市购建普通自住住房发放的政策性专向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和审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的商业银行具体办理,受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贷款风险由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 为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必须是在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开户银行(异地贷款除外),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或支取住房公积金后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必须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且纳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在职职工(异地贷款除外);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必须是购建本市区域内自住住房;
     (四)有不低于所购建自住住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必须提供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夫妻双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夫妻双方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足规定最低限额的;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缓缴、封存、冻结的;
     (五)在异地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


     第九条  结合安阳市实际情况 ,可选择开办以下贷款业务:
     (一)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期房、现房);
     (二)单位集资房;
     (三)二手房;
     (四)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组合贷款;
     (六)自建住房贷款;
     (七)异地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实施标准:
     (一)可贷额度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
     普通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期房、现房)、异地贷款、集资房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价值的70% ;90㎡以内(含90㎡)的不得超过住房价值的80%。
     二手房不得超过住房价值(按评估价、交易价中的较低价确定)的60%;90㎡以内(含90㎡)的不得超过住房价值的70%。
     自建房不得超过住房价值(按评估价)的50%。
     组合贷款额度之和不得大于住房价值的70%。
     (二)最高限额
     夫妻双方均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40万元。
     夫妻双方一方或未婚人员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30万元。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30年(含3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最高年龄上限(男性65岁,女性60岁),二手房不得超过所购房屋剩余使用年限;组合贷款期限最长30年,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第十二条  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及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和期限,且不得超过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和期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当年内不做调整,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不做调整。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申请人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的发放手续;
     (一)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签发贷款发放通知书和转账支票。受托银行根据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的内容,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应分别与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就组合贷款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贷款发放统一由签约银行办理。


第六章  贷款的担保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取以下方式:
     (一) 房产抵押;
     (二) 住房置业担保;
     (三)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办理与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楼盘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期房、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异地贷款、自建房贷款等,在贷款发放前,能直接办理房产预抵押或正式抵押的,借款人可以选择采用房产抵押或住房置业担保方式;办理单位集资房贷款等暂不能直接办理房产预抵押或正式抵押的,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采用住房置业担保或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所购建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应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十八条  抵押房产的现值,以评估价或购房合同载明的交易价值为准。
     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及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抵押合同终止后,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受托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协助借款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不能抵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二)属于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四)已经作为抵押的;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转让。
     第二十二条  住房置业担保是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法人为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借款人选用住房置业担保的,应向保证人提供房产抵押权反担保。
     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制、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置业担保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若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认可变更后机构的担保能力,则保证人或其撤销机构应提供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新的担保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方式,也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但须经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并提供相关担保手续后采用。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以下方式还款: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二)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受托银行在借款人约定的账户上按月扣划用于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方可到受托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最低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剩余的贷款本金重新计算还款金额,利率不变。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只归还剩余本金和当月应付本金、利息,不再计收其他利息。
     第二十八条 办理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自营性贷款资金的实际比例,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限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特殊原因无法使合同正常履行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管人须结清贷款本息或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时,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责任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转让的;
     (五)借款人由于其它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益的;
     (六)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阳市个人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及《安阳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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