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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2024-01-06 15:52:31

安阳市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拓宽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市工行”)联合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是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它是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与个人储蓄、消费、结算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联名贷记卡。
   第三条  市中心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的管理。市工行银行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负责缴存职工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等银行贷记卡等业务管理。


第二章  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


   第四条  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集中封存户职工暂不办理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待其转至新单位后,由新单位为职工办理。
   第五条  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放程序:
   (一)缴存单位组织职工准确、真实填写《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安阳市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办卡人员清单》等相关资料,同时收集申请制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卡中心利用银行系统资源对正常缴存职工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
   (三)对于卡中心无法确认身份证信息准确性的职工,市中心将联合卡中心及时与缴存单位进行核实,缴存单位填写《安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并将核实后名单返回至卡中心;
   (四)卡中心接到缴存单位所有正常缴存职工准确信息后完成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制作并送至缴存单位;
   (五)缴存单位配合发卡行将联名卡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是唯一的,每个账号只能绑定一个联名卡卡号。
   第七条  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采用实名客户批量发卡方式,原则上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负责统一批量办理,各缴存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发放使用工作,确保准确、全面、不错、不漏,落实到位。


第三章  密码管理


   第八条  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前,应到发卡银行任意网点柜台或通过95588服务电话做卡片启用,启用时设置卡片使用密码。
   第九条 职工遗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到市工行任意网点办理重置密码手续,办理重置密码手续费用按银行有关业务规定由持卡人交纳。
    第十条 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  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使用


   第十一条  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在有效期内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职工首次申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免收手续费及工本费。
   第十二条  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持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通过市工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明细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
   第十四条  凭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可完成消费、存取款、转账、代理收付等各项金融业务,可在市工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支付通等渠道,以及贴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使用。
   第十五条  市中心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将符合提取条件、采用现金支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转入职工的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第十六条  职工办理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后,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到市中心办理个人信息变更,然后到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登记和换卡手续。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账号不变,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卡号根据卡中心的不同情况不变或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七条  因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损毁、磁条销磁的,须办理换卡,由领卡人到卡中心办理。重制后的卡号不变更,使用效果不变。
   第十八条  职工遗失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卡中心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办理银行挂失手续按银行有关业务规定由持卡人交纳相关费用。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95588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后,需把相关信息及时传递给市中心,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挂失生效后,所有持卡人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
   第十九条  职工未及时挂失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办理银行挂失手续按银行有关业务规定由持卡人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力、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卡中心将协助职工解决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由职工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将卡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需要办理销卡手续的,职工应首先在市中心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手续,再到卡中心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卡中心凭市中心书面通知方能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工行负责牡丹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查询设备的运营维护,市中心接到查询故障投诉后应及时通知受托银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银行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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