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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规范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及支付标准

2026-01-12 18:02:02

  03病种待遇规范

  对部分门诊慢特病医疗方案相同或相近,明显重复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病种,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原法规标准进行规范,参保患者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04支付范围

  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执行,医药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法规支付。

  1.以下药品不纳入用药目录

  (1)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2)与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治疗无关的药品;

  (3)确切不得在门诊使用的药品;

  (4)辅助类或滋补类的药品;

  (5)其他不适宜门诊使用的药品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直接调出用药范围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

  (2)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的药品;

  (3)我国及省法规的其它情形。

  3.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取消原门诊慢特病病种(如尿毒症透析)用药支付范围及最高支付限额限制,门诊慢特病使用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法规执行。纳入门诊特药管理的药品不在门诊慢特病用药支付范围,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将退出门诊特药管理及新增符合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国药品纳入用药范围。

  4.医疗项目支付范围

  门诊慢特病病种的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暂按现行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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