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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首次修改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4-01-28 18:57:21

  “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或将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假日工作或不再享3倍加班工资、最低工资标准拟由每两年改为每三年调整一次……”5月27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这也是该条例实施近17年来,拟首次进行修改。

  合同未约定工资拟按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支付

  深圳市政府方面表示,随着深圳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稳企业、稳就业是当前迫切任务,亟须破除妨碍劳动力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同时,此次修法也是为了重点解决原条例实施过程中,劳资双方产生纠纷、争议较多的问题。比如,由于原条例对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时,没有明确工资认定规则,造成发生劳动争议时难以统一标准。

  此次拟新增规定,即未约定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的,以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上述平均工资的,则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年终奖拟新增按劳动合同约定计发方式

  原条例规定“当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但企业普遍认为,这些奖金是用人单位激发员工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发的特殊工资,其特点是非常规的、额外的、灵活的。发放这些奖金应先尊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意思自治,不宜一刀切规定。因此,拟修改上述奖金的计发方式,即先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但劳动合同未约定的,仍然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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