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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5-01-26 08:55:34
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4 信息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原参加我市生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仍为0.35%。
二、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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