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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26-01-01 18:53:58

《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该《办法》规范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及贷款流程,充分满足成都职员多元化贷款需求,适用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2017年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 贷款项目管理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政策解读 相关问题解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管理、法律责任等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应建立并使用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提高数据采集质量和系统运行水平,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贷款核算、贷款档案等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公积金贷款的金融业务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具体承办。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并重点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

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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